学会介绍

学会章程


天津市食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食品学会。英文名称:TIANJIN INSTITUTE OF FOOD,缩写:TJIF。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天津市广大食品领域科技工作者、食品行业经营管理者和食品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桥梁,是发展我市食品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 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 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 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 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食品科技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 以下业务活动:
( 一) 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食品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研究、探讨食品行业的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二) 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联合,搭建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创新的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食品行业科技创新水平,为创新驱动发展 服务。
(三) 领导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性的学术活动。
( 四)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展示,扩大与国际食品科学技术界的学术联系,掌握和运用各种有价值的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 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刊物,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六) 与有关部门合作对食品行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将食品科技与食品安全、营养知 识教育普及到居民社区和老年大学。
(七) 开展食品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 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 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积极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设备,推动企业创新,促进我市食品工业的发展。
(八) 广泛团结食品领域的科技工作者,通过各项学术活动,发现 和表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发现和表彰优秀科技人才,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九) 积极开展优秀产品、新产品信息发布等各项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与质量优秀企业的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先进食品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打击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让放心、健康、营养、安全的食品占领市场。
(十) 主办或协办国际、国内食品及保健品、食品配料、食品检测、 食品包装博览会,为食品企业搭建新产品展示、企业形象宣传的交流平台,为参展企业创造更多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的交流机会。
(十一) 配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天津市范围内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号召,积极主办或承办我市食品业相关领域的职业 技能大赛,为我市的技术人员搭建学技术、超先进、创新创业、争第一 的学习平台。
(十二)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
(十三) 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十四) 依法开办天津市食品学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 的平台,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
(十五) 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及第三产业。
(十六)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食品相关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个人会员:食品相关专业、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从事食品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食品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 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 商贸流通、商贸、流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
(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 一) 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 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三) 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四) 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 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  民主推荐 。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 (代
表) 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二十三条第一、  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 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 一) 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 由 2/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 (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 以上到会理 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 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 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
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 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 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 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四)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 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 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 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11 月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食品学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